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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莞許可證辦理

東莞許可證辦理

東莞許可證辦理《食品流通許可證》核準程序


  一、事項名稱
《食品流通許可證》核準

二、設定依據
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
(二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
(三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》
(四)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》
(五)《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〈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〉的實施細則》
(六)《印發〈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行為的管理規范(試行)〉的通知》
(七)廣東省食品藥監局《關于做好市、縣機構改革到位后食品流通許可發放工作的通知》

三、申請條件
(一)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、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、貯存等場所,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,并與有毒、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;
(二)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、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,有相應的消毒、更衣、洗手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風、冷凍冷藏、防塵、防蠅、防鼠、防蟲、洗滌以及處理廢水、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;
(三)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、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;
(四)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、不潔物;
(五)國家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.

四、申請材料
(一)《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》;
(二)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或《營業執照》復印件;
(三)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復印件;
(四)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或者經營者)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健康證明復印件;
(五)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、工具清單;
(六)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;
(七)食品安全管理制度(食品經營企業提交);
(八)食品類別申報表;
(九)委托辦理的,提供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、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;
(十)省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資料.
許可機關受理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,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申請的,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:
(一)《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撤回申請書》;
(二)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或者經營者)的身份證明復印件;
(三)委托辦理的,提供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、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.

五、材料要求
(一)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須真實、有效、合法;
(二)申報資料一式一份,所有資料用A4紙打印,不得涂改,確需修改的,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注明修改日期;
(三)申請材料需提交復印件的,應同時出示原件供核對,申請人須在復印件上注明"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"字樣或文字說明,注明日期.

六、辦理流程


七、行政許可時限
許可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.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,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長十日,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.
為落實配合商事登記改革,原則上各分局(監督站)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.

八、職責分工
市局食品市場監管科統一組織、指導和監督全系統食品流通許可工作.各鎮街(園區)分局(監督站)以市局名義具體負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工作.